详细信息

2009年度国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联谊会会议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行为,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从根本上遏制行业恶性、无序竞争局面,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制定本公约。6 u* o2 b3 ^, O
**条 本公约是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机构在开展无损检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行为规范。凡是已经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无损检测专项资质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均应当遵守本公约。1 b1 Y& J# x- j' ~* W
第三条 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是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检测机构在开展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技术标准。8 s* V2 i% @7 E  }( ~/ m7q" Q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检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体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C3 Q" u0 d* }
第六条 检测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作、诚信,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和增强对社会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开展无损检测业务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觉履行行业自律的义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商洽聘用行业内其他单位工作的在岗人员时,应该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新聘用单位应确认原单位已办理离职手续。/ r: \8 b9 w! m% f+ m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在承接业务、现场检测和检测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m3 W) p( |3 D6 W4 |! X- R4 D
第九条 为了使行业在市场环境下健康发展,检测机构应该共同抵制低价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第三章 行业守则
第十条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止无证机构和个人非法进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
第十一条 严格对放射源的存放和使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不向无证机构和个人分包检测业务。分包只能在持证单位之间进行一次,不得层层分包;分包项目必须在业主方备案;发包方对质量负有监控职责,应建立随机抽检机制,确保分包检测结果真实有效;承包方应对发包方无损检测质量负责。# l1 N7 t: F1 u/ T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检测项目转包给其它检测公司。+ ?3 y% ?  h; v*b
第十四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卖、出租、转借无损检测专项核准资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开具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不得损害同行的信誉,影响委托单位对检测机构的选择。& f6 j( c# S* f  _$ M#y/ K
第十六条不得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竞争业务(合同或者协议所确定的检测价格低于检测工作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或者工程预决算价格的20%,既视为不正当竞争)。$ n) L3 h, v1 c1 T% C: E
第十七条 不得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不得以行贿或者索贿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不得泄漏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z8 ]:q7 I" ~6 z* S6 m- E; M
第四章 行业管理
**十条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向检测机构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与政策等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检测机构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检测机构和行业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对利益冲突和相关需求进行协调与服务,并对各检测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本公约的执行。- G( X+ u& V! f
**十一条各检测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十二条检测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检测机构有责任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如果当事人仍不满意,可以向协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当事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且尊重鉴定结果。
**十三条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公约的检测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举报的受理和根据举报及时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和适当奖励。当事机构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行业和社会公布,必要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十四条对经过查证确属违反本公约的检测机构,视不同情节,经过协会相应的议事程序(要拟定出该议事程序的内容、方式、方法),做出警告、行业内批评,向相关组织、机构、无损检测委托单位通告等劝戒或者惩戒的决定;必要时,通过协会网站及其他宣传手段对违规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予以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降低核定级别、暂停或撤消检测机构核准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检测人员予以暂停或者撤消其检测资格等行政处理。
**十五条所有检测机构均有权对协会的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协会的主管部门举报徇私舞弊和受贿索贿行为。5 V- z- ?$ P* s6 P0 c- F8 W- i
**十六条检测机构以缴纳会费的形式,在协会内建立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基金,专门用于举报和投诉的取证调查,以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与监督调查机制。; R+ v9 D) r& H% B2 k4 S
第五章 附 则
**十七条本公约经过检测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同意后生效。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过二十五个以上检测机构联名提议,可以提请协会按相应程序,组织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十八条 本公约自2009年9月4日西宁会议通过后生效。/ S3 q: p0 y  X3@
**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03-2024  北京时代天晨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010-82986577 010-62959511 010-62952933 移动电话:13366610633 仪器销售二部: 联系电话: 010-62952933 13811531550 售后服务部: 010-62959511 传真:010-82986577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号楼 邮编:100096
         京ICP备09087193号-9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796号